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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265發布時間:2016-11-18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規定2015版
為了實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請、審核、檢驗、頒發、使用和管理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是確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指導生產經營單位配發和使用該勞動防護用品的憑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兩部分組成。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加蓋印章后生效。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由圖形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編號構成。
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標識加施應牢固耐用。
三、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 具有能滿足生產需要的人員、生產場所和技術力量;
(三) 具有能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 具有能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測檢驗設備;
(五) 具有完善的管理體系;
(六) 具有所申辦產品的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 其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單位應按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請書》,并附相關材料,寄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
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并與申請單位簽定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單位按要求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 經重新填寫或補充申請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單位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六、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通過初審的申請材料,組織審查人員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技術審查合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對相關材料予以確認、存檔,并發出現場評審通知書;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審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
七、技術審查合格的,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組織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檢測檢驗設備和管理體系等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現場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原則上應在接到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下達的現場評審任務書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2-3人組成;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1-2天。
八、現場評審通過后,現場評審人員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有關要求抽封樣品,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抽樣單,申請單位應于封樣之日起5日內將抽封的樣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
九、現場評審不通過的,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申辦。并向申請單位發出終止申辦的通知。
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產品的檢驗工作,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委托經**或備案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受委托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應嚴格按國家、行業標準及檢驗規范進行檢驗,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十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現場評審報告(包括整改報告)及檢驗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綜合審查。綜合審查合格的,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該產品上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并予以公告。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
十二、被終止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自終止申辦之日起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90日。
十三、申請單位應承擔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申辦費用。
十四、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自取證第二年度開始,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每年進行一次審核。
十五、對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經**或備案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檢驗。
十六、生產單位應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未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的,其持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自行作廢。
十七、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生產單位的產品名稱、產品類別、產品型號變更的,應按程序申請換證;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等檔案信息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
十八、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有效期內,企業生產現狀發生變化,如:生產場所變更、主要生產工藝變更等。應向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做出暫停使用安全標志公告。經現場評審、產品檢驗合格后,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公告恢復使用安全標志。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并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騙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二)整改期滿拒絕復查或者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生產單位被吊銷或注銷營業執照的;
(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已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經檢驗不合格的;
(五)生產單位拒絕接受抽查的;
(六)轉讓、租借、買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
(七)未能保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防護性能穩定合格而引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八)在被暫停使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期間,擅自生產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合格的;
(十)抽查評審不通過的;
(十一)其他應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情形。
二十、被撤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80日,有十九條第(一)項和第(六)項行為的,再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 不按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工作的;
(二) 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文件證明的;
(三) 出具的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 無故拖延或拒絕檢驗工作的;
(五) 將檢驗任務轉包給沒有資質或未經*的檢驗機構的;
(六) 檢驗人員弄虛作假或無故刁難被檢單位的;
(七) 檢驗有失公正的。
二十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提供檢驗樣品,或擅自更換已抽取的封樣樣品,應終止本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申辦,并在2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二十三、評審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現場評審紀律:
(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嚴格按現場評審規范和任務書要求進行評審、取證;
(二)尊重生產單位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中涉及的技術秘密;
(三)廉潔自律,不提供有損評審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咨詢。
(四)嚴禁故意刁難、徇私舞弊、態度生硬。
(五)在現場評審過程中不得收取與評審有關的任何費用及有價證券。
二十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核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或者其評審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故意刁難、徇私舞弊的,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現場評審人員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十五、有關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投訴或爭議由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處理。
二十六、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頒發,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進口批次管理兩種形式。
(一) 申請單位為產品制造商的,按本規定確定的程序審查合格的,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二) 申請單位為國內代理商、進口商或其它單位的,經技術審查和檢驗合格的,按進口批次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
二十七、貼牌制造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島中科恒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檢測設備事業部主要包括安全帽檢測設備、安全網檢測設備、安全帶檢測設備、安全鞋檢測設備、*檢測設備、燃燒性能檢測設備、紙品塑料包裝檢測設備等產品。主要用于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阻燃服、靜電服、酸堿服服、紙品塑料包裝、紡織布料及制品、塑料橡膠纖維等高分子材料產品、保溫材料及制品等的相關相關性能試驗。為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阻燃服、靜電服、酸堿服服等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阻燃服、靜電服、酸堿服服生產企業、檢測單位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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