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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政策】近日,山東省科技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了《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包括4章,共17條。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細則制定目的、依據,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的對象和范圍等。第二部分為組織實施。主要明確各省直部門及各設區市科技局等的職責,績效評價的內容、開展方式、組織實施流程等。第三部分為評價結果運用,主要明確績效評價獎懲機制、獎勵經費使用范圍等。第四部分為其他,明確實施期限等。
(一)明確評價導向。評價指標包括管理制度建設、儀器入網及物聯網
傳感器安裝、實驗技術隊伍建設、運行使用情況等指標,突出使用及共享服務成效,強化管理單位服務質量。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名額不超過年度參評單位數量的20%。
(二)創新獎勵方式。將創新券后補助獎勵與績效評價獎勵相結合,每個單位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優秀管理單位獎勵由基礎績效獎勵與創新券補助獎勵兩部分構成,其中基礎績效獎勵額度根據績效評價得分從高到低排序,分50萬元、40萬元、30萬元三檔進行獎勵。創新券獎勵按上年度創新券實際兌付總額的10%給予獎勵。
(三)加大實驗技術人員激勵力度。為推動實驗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激發實驗技術人員創新活力,《實施細則》將實驗技術隊伍建設情況納入評價指標體系。每年通報表揚一批在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機組和個人,管理單位在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時應向受表揚的個人傾斜。
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發揮獎懲機制激勵引導作用,提高科研設施和儀器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關于加強大型科研儀器及中試裝置開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魯科字〔2024〕62號)《山東省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魯科字〔2025〕4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科研設施和儀器,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利用各級各類財政資金建設或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第三條 績效評價主要對象是科研設施和儀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包括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
科研院所等。
第四條 績效評價遵循“客觀公正、科學量化、嚴格規范、突出實效”的原則,按年度進行績效評價,周期為上一自然年。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及各設區市科技局共同組織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工作,并向社會公布評價考核結果。具體工作由山東省創新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省創發院)承擔。省直有關部門及各設區市科技局負責協調推進本系統、本地區相關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管理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設、在線服務平臺建設、實驗技術隊伍建設、運行使用情況、開放共享情況、對外服務成效等方面。
第七條 績效評價在科研儀器多、大型儀器集中、開放共享程度高的單位率先開展,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參加績效評價單位應至少擁有科研設施和儀器30臺(套)。年度參評名單由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八條 評價過程中,充分考慮科研設施和儀器不同應用領域、使用功能、共享需求等因素,避免評價一刀切。
第九條 績效評價采取集中評審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體流程如下:
(一)發布通知。省科技廳發布績效評價通知,明確績效評價具體內容和要求。每年可根據具體工作情況動態調整績效評價指標。
(二)提交材料。管理單位按照績效評價通知要求開展自評,將本單位科研儀器管理系統與山東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服務網(以下簡稱開放共享服務網)進行對接(無自建系統的直接使用開放共享服務網),通過物聯網設備和系統軟件的融合實現數據自動采集。對于無法實現自動采集的數據和材料,管理單位通過開放共享服務網提交。
(三)集中審核。省創發院組織專家對各單位提交的績效自評材料進行審核,對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打分。專家組一般由從事科研設施和儀器共享工作的管理專家、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組成,專家實行回避原則。
(四)現場核查。在集中評審的基礎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進行實地抽查,重點核查管理單位的科研設施和儀器運行使用、開放共享、維修維護、耗材使用等相關原始記錄。
(五)綜合評價。根據集中評審和現場核查情況,對管理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情況進行排序并確定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條 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名額不超過本年度參加績效評價單位數量的20%。
第十一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管理單位給予獎勵,在布局科技創新平臺、申報各級各類科技項目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并在開放共享服務網設立專欄予以重點推介。獎勵由基礎績效獎勵與創新券補助獎勵兩部分構成,每個單位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基礎績效獎勵額度根據績效評價得分從高到低排序確定,前30%的獎勵標準為50萬元/家,30%—60%的獎勵標準為40萬元/家,其他為30萬元/家;創新券補助獎勵按管理單位上年度創新券實際兌現總額的10%給予獎勵。
對于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存在“應入未入”、不履行共享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績效評價或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管理單位,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將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參加下一年度績效評價),整改期內采取在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時限制購置儀器設備、省級自然科學基金核減申報名額等方式予以約束。評價結果將作為各類創新平臺年度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十二條 獲得獎勵的管理單位應制定獎勵經費分配使用的內部管理制度,按規定將獎勵經費用于開放共享儀器的運行維修維護、功能開發、升級改造、分析測試技術及方法研究、實驗技術及管理人員業務培訓、績效工資發放、勞務費支出等方面。
第十三條 結合年度績效評價,對在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機組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并在開放共享服務網設立專欄予以重點推介。受通報表揚的個人可優先參加省市科技、教育、人社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與交流活動,管理單位在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時應向其進行傾斜。
第十四條 對于在評價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等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管理單位,當年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并按程序納入科研誠信失信記錄。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5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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